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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时间:2011-12-13点击数: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以指导我院毕业生规范有序择业、就业,确保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一、就业的基本原则

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全就业计划》为指导,将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育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2.我院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就业指导与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用人单位在校园内的招聘活动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学校对优秀毕业生实行优先推荐。

3.学院为毕业生提供两次就业机会,如非毕业生本人原因,可继续推荐,否则将不予推荐,由学生自谋职业。

4.毕业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择业。

5.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须履行协议,信守诺言,不得违约。

6.就业工作实行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录用名单公开和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公开的“五公开”原则。

二、就业政策

1.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艰苦地区工作,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中小企业就业。

2.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所持协议书、各科学习成绩(系提供教务处审核盖章为准)一律用原件,复印无效。

3.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按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须是由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印制统一发放),一式四份,学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各一份,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协议条款须以书面形式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并经双方确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协议,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4.原则上每个毕业生只发放一份协议书,不得转让,不使用的应交回学校。由于转让协议书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应承担连责任。对协议书丢失的毕业生,须填写“就业协议书补发申请表”并通过学生所在系及实训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指导中心”)领导签字盖章后再补发新的协议书。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注意见后,尚未交用人单位签字前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也须填写“就业协议书补发申请表”并通过学生所在系及就业指导中心领导签字盖章,退回原协议书后,再领取新的协议书。

5.报考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对已确定要升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8.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用人单位如违约,学校将协助学生维护正当的权益。

9.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认真履行协议。

10.学校统一组织体检。体检结果要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是否录用由用人单位决定。毕业后一年内能治愈疾病的,可以随下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而又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将其档案材料转回原籍,自谋职业,毕业生派遣后发生疾病不能报到的,应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按用人单位的意见办理。

11.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12.学校原则上不负责结业生的就业工作。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否则,学校将其档案材料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13.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就业事宜。

14.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根据就业方案签发《报到证》,将毕业生派遣到生源所在地。毕业生的档案管理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三、就业工作程序

1.各系应在每年九至十月将次年毕业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生源所在地、专业、学制、学历、计算机水平、身高、特长、获奖情况、社会工作、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排序)进行认真核实,并向就业指导中心报备。

2.就业指导中心将毕业生基本信息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市人事局,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参考,为编写毕业生就业方案作准备。

3.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各系应充分利用专业和行业的优势,积极收集需求信息。所有需求信息应及时向毕业生公布。

4.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对学生进行就业教育,对求职应聘技巧进行指导。

5.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牵头举办各种类型的就业招聘活动。

6.凡需学校推荐就业的毕业生,须在第五学期开学初到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并提前作好准备(推荐表、获奖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以备参加“双选会”和临时性的招聘活动。凡不需要学校推荐就业的学生,学校不再考虑推荐就业。

7.自谋职业的毕业生,须在每年5月底以前将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交到就业指导中心,以便进行就业统计和办理毕业生离校、报到、档案转递等事宜,逾期未报者后果自负。

8.毕业生获得招聘信息后,应先到本系或就业指导中心有关人员处报名,在报名的毕业生中,学院将以综合测评为序由高到低依次向用人单位推荐。

9.学校禁止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务中介等机构擅自来校举行招聘活动,以防止毕业生遭受欺诈

10.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及就业意愿;

2)用人单位填写单位情况并签章;

3)毕业生签字;

4)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签章

5)毕业生所在系负责人签字盖章;

6)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纳入就业计划并备案。

四、其

1.就业指导中心在汇总毕业生就业信息后于每年六月上旬向省教育厅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并按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开据《报到证》,每年七月底基本结束当年就业工作。

2.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3.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部门补办《报到证》。

4.离校前违反校纪校规的毕业生,学校将其违纪情况通告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毕业生学校将取消其派遣资格。

5.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毕业生系指我院计划内招生进学院的具有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6.本实施办法如有不详之处,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7.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实训与就业指导中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就业协议书补发申请表就业协议书补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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