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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3-04-24点击数:

闽政〔2013〕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3年,福建省内高校毕业生和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总数达到24.2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仍然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就做好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家庭困难且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城市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为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务员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公安厅)

(二)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500名,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招募1760名,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各招募300名。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和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学校教师资助计划。(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团省委;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

(三)落实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全省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面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毕业生定向考录。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聘用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毕业生。做好服务基层期满合格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动员广大毕业生报名预征,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做好入伍毕业生退役后的就业服务和升学工作。(牵头单位:省征兵办,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公务员局、民政厅,各高校)

二、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各地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闽政办〔2011〕175号)要求,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措施,明确相应条件、标准和程序,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企业登记、税收优惠、启动资金扶持、申请小额贷款、一次性开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场所租金补助等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工作。继续实施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专项补助,所需经费从省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继续遴选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持续举办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加强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库。(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财政厅、教育厅,团省委,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省市共建福建省(福州)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大学生创业园。加大YBC创业计划对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教育厅,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一)加大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举办力度。继续办好春季、夏季综合性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行业性、区域性公益招聘会,以及校园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系列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继续开展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专项补贴工作。(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高校)

(二)开展离校后毕业生就业服务专场活动。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依托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民营企业招聘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活动,重点促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高校)

(三)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依托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四)持续开展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全省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其中省级就业见习计划1000名。省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继续对省级千名见习计划及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就业见习计划予以补助。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毕业生见习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

(五)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和“双困”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做好新疆昌吉州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来闽实习工作,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落实西藏籍毕业生来闽就业帮扶任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求职补助,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对口办、国资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强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运行管理,开发建设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系统,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供求信息互联互通。组织全省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培训工作。(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各高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一)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水平。各高校要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建设,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聘任、培养、使用、考核和激励制度。继续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等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务员局,各高校)

(二)加强就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举办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培训班,加强对新入职的就业工作人员,特别是新建院校和民办院校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发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在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台港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各高校)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和动态监测

(一)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专项督查和检查评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经常性联合督导机制,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经费和就业项目等问题,推动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专业结构调整机制,加大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二)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维护就业形势稳定。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动态监测,科学研判就业形势。要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的规范管理和安保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校园稳定。(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保障。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就业项目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支出计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并于今年4月底前制订具体贯彻意见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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