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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4-04-03点击数:

闽人社函〔2014〕127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各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我省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孵化场所和孵化服务,今年我省将继续支持各地、各高校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下同),对列入省里支持建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将给予专项补助。现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高校于近三年内建成并于2014年10月底前正式投入使用,主要为我省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三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实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以创业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使用期限达5年以上。

(二)具备完善的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本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布局合理、交通便利;其中,由各设区市、高校建设的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可容纳创业项目不少于15个;由县(市、区)建设的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0㎡,可容纳创业项目不少于8个。

(三)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能为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提供咨询、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并协助办理落实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此前已享受过省级资金扶持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原则上不再申报。

二、工作流程

(一)申报

请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高校于4月30日前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周期、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或资金使用情况等);

2、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制度建设情况及创业指导专家花名册;

3、孵化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面积证明材料;

4、孵化基地实地照片、财务票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已有项目入驻的请提供入驻项目有关情况;

(二)材料初审

省人社厅根据认定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三)实地考察

5-6月份,省人社厅对通过初审的创业孵化基地,组织专人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方式包括查看场地设施,查阅资料,与在孵项目的创业高校毕业生面谈等。

(四)经费扶持

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省人社厅研究确定2014年支持建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并根据扶持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筑面积、容纳创业项目数量、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专项补助。7月底前,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先期拨付专项补助款的80%,11月中旬完成验收后,拨付剩余补助款。

(五)项目验收

列入2014年省级支持建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须于10月底前正式投入使用。省人社厅将于11月初组织人员对各孵化基地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孵化基地建设、资金使用、创业项目入驻、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跟踪服务。各地、各高校对省级扶持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跟踪服务,积极接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入驻,为入驻的高校毕业生项目提供低成本、一条龙的孵化服务。对列入2012、2013年的省级扶持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地、各高校要跟踪了解孵化基地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孵化服务能力;同时,认真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表》(附件1)、《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一览表》(附件2),于11月底前报省人社厅。

(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孵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办公设备和开展创业项目孵化服务。各地、各高校要确保专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对未按期投入使用的孵化基地,各地、各高校要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孵化基地切实发挥效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孵化基地,省人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追回首期拨付款,并通报批评;相关人员构成违纪或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陈伟彬 联系电话:0591-87301307

联系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413室

附件:1.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表

2.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一览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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